湖北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当地实际,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交并推动出台《鄂州市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动力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突破套数认定标准。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住房套数将按购房所在区域(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进行核算。
降低最低首付比例。首套房和二套房的房贷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15%。
加大购房提取力度。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和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所提资金将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放宽贷款使用限制。取消户籍、贷款次数、贷款离婚期限制。缴存人家庭购买经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认证的配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核算后的基础上上浮20%,但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同时,支持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及青年群体,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缴存6个月公积金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此外,首套和二套房的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与月收入比由50%调整至60%,公积金贷款额度暂不与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挂钩(商转公贷款除外)。
优化“又提又贷”政策。缴存人家庭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后,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并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同套房提取与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同时,购房人的直系亲属也可按相关政策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再限定为首套房。
鄂州市公积金中心将继续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钉钉子”的实干精神抓好政策落实,切实将公积金政策红利转化为推动鄂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强劲动力。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